苏州市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3-11   动态浏览次数:164
一.中小学心理咨询室的性质
心理咨询室由校长室负责,在德育室(政教处、学生处)的直接领导下,组织规划、研究实施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中小学心理咨询室的职责
(一)研究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出心理健康教育对策;
(二)辅助和指导班主任、任课老师、家长开展力所能及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有针对性地对全校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普及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选修课或专题讲座等,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四)开展各种心理咨询服务:以发展性心理咨询为主,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信函咨询或者电话咨询、网络咨询、朋辈咨询等;
(五)对特殊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对个别高危个体做出转介建议,并做好一些因心理障碍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做好向上级有关部门的上报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学生心理档案;
(七)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教师和家长宣传心理健康常识;
(八)组织运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科研工作,负责相关对外交流合作和学术活动。
三.中小学心理咨询室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心理健康教育课;
(二)心理健康教育讲座;
(三)个别或团体心理咨询、辅导;
(四)信函咨询或者电话咨询、网络咨询服务;
(五)指导、协助班级、团队、学生社团等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四.中小学心理咨询室的环境设施
(一)学校心理咨询室必须有专用场地,安静,便捷,但不宜设在学校办公中心区,咨询室名称可以根据各学校的特色温馨命名;
(二)咨询室内部环境应舒适、温馨、宁静、保密、安全,四周墙壁上张贴心理咨询工作守则,以及有关心理健康知识内容简介;
(三)咨询室根据条件可设置接待区(角)、咨询区(角)、阅读区(角)等。室内应放置谈话桌椅(座椅摆放应使来访者与咨询者的座位成90度角左右)、办公桌椅、电脑、可上锁的学生心理档案柜等设施,配备一定数量的学生心理健康阅读材料、普通心理测验和心理档案管理材料(或软件);
(四)有条件的学校还可装配热线电话以及录音、录像设备,或结合自己学校
特点增添必要的物品。
五.中小学心理咨询室的人员配备
(一)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必须具备苏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咨询室活动中必须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
者的道德规范,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
六.中小学心理咨询室的管理
(一)必须有校级领导分工负责心理咨询室的工作;
(二)心理咨询室负责制订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纳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
(三)心理咨询室制度健全,考核合理;
(四)咨询室开放接待时间每周不少于5小时;
(五)定期接受苏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与研究中心的考核验收。